【银行同业】《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解读(第63期)(2025-05-30)
2025年5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6月30日起施行。《办法》是人民银行正式出台的首部全面规制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数据安全的法规,对于义务机构在组织架构、数据分类分级、数据安全全生命周期管理、数据风险监测和处置等各方面的合规要求作出了详细和明确的规定。
2025年5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6月30日起施行。《办法》是人民银行正式出台的首部全面规制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数据安全的法规,对于义务机构在组织架构、数据分类分级、数据安全全生命周期管理、数据风险监测和处置等各方面的合规要求作出了详细和明确的规定。
2025年3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推动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指导意见》强调“完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普惠金融体系”,要求提升金融机构服务能力和支持强度、强化金融市场和基础设施服务功能、加强政策引导和配套支撑、加强组织协调和风险管控。到2027年,金融“五篇大文章”发展取得显著成效,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融资可得性和金融产品服务供需适配度持续提升,相关金融管理和配套制度机制进一步健全。普惠金融体系持续完善。《指导意见》与此前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各领域专项文件共同构成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完整政策体系,全面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质效。
2024年8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下称“央行”)发布《2024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下称“《报告》”),总结上半年货币政策执行情况,部署下阶段施策方向。
近年来,《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上位法相继发布,对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个人信息保护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金融行业数字化变革加速演进,新技术、新业务模式不断涌现,数据的使用、加工、传输、共享等活动日益频繁,进一步凸显数据安全保护的重要性。2024年3月2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通过强化政策要求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内部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数据管理和保护,确保客户信息和金融交易数据安全。《办法》正式印发后将成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成立后发布的第一部安全领域的行业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实施十年来,在商业银行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优化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我国金融进一步对外开放创造了有利条件。近年来,随着经济金融形势和商业银行业务模式的变化,《资本办法》有必要依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进行调整。2023年2~3月,原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真研究反馈意见,在深入调研与定量测算的基础上,合理吸收有关意见和建议。2023年11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对外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则,推动银行强化风险管理水平,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资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22年1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原银保监会联合出台《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从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积极做好保交楼金融服务、配合做好受困房企风险处置、加大住房租赁金融支持等方面,明确了16条支持政策,其中两条政策规定了适用期限。《通知》发布实施后,房企的融资环境得以改善,但地产销售端仍承压。2023年7月以来,地产基本面再度转弱,在《通知》相关政策即将到期之际,仍需政策支持以提振楼市信心,一方面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保交楼”的支持,另一方面持续呵护房企融资和地产销售复苏,在盘活存量的同时促进增量。2023年7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通知》中有适用期限的两条政策的适用期限统一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两项政策延期有助于保持地产信贷投放平稳有序,缓释地产资产质量风险、促进市场回暖,同时避免了存量房企债务被下调抽贷,鼓励新增专项借款投放,稳存量、促增量,给地产风险化解以更长时间。
为进一步增强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强化市场约束,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10月29日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构建了我国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体系,对总损失吸收能力定义、构成、指标要求、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范。预计未来,监管将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制定并实施分阶段达标规划。《管理办法》的出台,不影响信贷供给能力,将推动G-SIBs经营转型。
2021年1月4日,财政部对外发布《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大幅调整商业银行绩效评价指标,将2016年《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中的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调整为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发展质量、风险防控、经营效益四大类,每类权重25%,兼顾了考核重点和平衡关系。《办法》的出台,将引导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加大战略新兴产业、绿色信贷、普惠小微信贷投放力度,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弱化了总规模考核要求,商业银行将更加注重质量与效益,提高价值创造力和股东回报;资产质量要求更为严格,商业银行将提高风险定价能力,虽然弱化偿付能力指标权重,但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压力依然存在,后续仍将多渠道补充资本。《办法》是确定商业银行负责人薪酬和商业银行工资总额的主要依据,将激发商业银行强大的行动力,引导银行改变经营方向。
近十余年来,我国银行业飞速发展,参与主体数量急剧增加,规模持续壮大,业务范围逐步扩展,创新性、交叉性金融业务不断涌现,立法和监管面临很多新情况。《商业银行法》于1995年施行,2003年、2015年两次修订,大量条款已不适应实际需求,亟待全面修订。2020年10月16日,央行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本文简称《修改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建议稿》共十一章127条,其中整合后新设或充实了四个章节,包括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客户权益保护、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本次修改商业法的目的在于加强银行公司治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将推动商业银行健康可持续发展。
2020年9月1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以下简称《通知》)。这是继2008年人民银行、原银监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实施以来,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央地两级监管职责分工之后,银保监会逐步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通知》对小额贷款公司行业亟须明确的部分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作出规定,旨在统一重要指标监管口径,从全国层面强化对存量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将对统筹顶层监管、消除地区监管差异和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对《通知》的出台背景、重点内容及影响进行详细分析,供读者参考。
2020年9月1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以下简称《通知》)。这是继2008年人民银行、原银监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实施以来,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央地两级监管职责分工之后,银保监会逐步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通知》对小额贷款公司行业亟须明确的部分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作出规定,旨在统一重要指标监管口径,从全国层面强化对存量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将对统筹顶层监管、消除地区监管差异和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对《通知》的出台背景、重点内容及影响进行详细分析,供读者参考。
2020年上半年,银行业资产负债快速增长,利润增长有所回落,净息差小幅收窄,风险压力整体平稳。但疫情冲击下银行发展受到多重约束,信用风险暴露值得警惕,中小银行面临较大压力。展望下半年,银行业资产负债表扩张面临新机会,净息差或将进一步收窄,支持小微和制造业企业成为重中之重,资产质量压力暂时缓解但仍需警惕,中小银行资本补充或将进一步提速。建议银行采取更加审慎稳健的经营策略,进一步筑牢银行与企业共生共荣理念,多管齐下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2019年7月19日,银保监会、证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修订)》(【2019】3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当前,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但银行开展表内业务却受到资本金的约束,其中中小银行由于补充资本金手段较少受限犹为明显,成为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障碍。本次《指导意见》的修订,拓宽了中小银行优先股发行渠道,有利于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有利于“宽货币”到“宽信用”的顺利传导。
2018年11月27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与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了面向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跨部门监管制度,表明我国在融入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进程中取得重要进展。《指导意见》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经营数据报送等方面提出规定,并要求建立相关金融机构的恢复和处置计划。本文将对本次《指导意见》出台背景和政策内容进行深入解读,并分析其对以大型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带来的影响,供投资者决策参考。
3月12日,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支持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渠道发行资本工具;为银行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资本工具创造有利条件。《意见》出台有助于缓解银行业资本补充压力,未来银行资本补充渠道会更多,资本工具发行量也将大幅增长。本文将对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政策内容作以深入解读,同时分析其对行业运行带来的影响,供投资者决策参考。